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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u博鱼平台入口全国生态日 天津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附白皮书全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8-14 22:19: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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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4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3年1月-2024年7月)》及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天津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翟红出席发布会,高院民一庭(环资庭)相关同志参加。

  近年来,天津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962件,持续创新司法举措,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推动设立天津生物多样性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分别在6家基层法院新挂牌设立环资专业法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持续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调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积极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天津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对2023年至今的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向社会各界介绍天津法院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找准下一步工作方向,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助力天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全市法院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23年至今,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560件,审结5962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124件,审结138件;民事案件新收5194件,审结5543件;行政案件新收242件,审结281件。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盗掘古墓葬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缓刑,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生态环境修复者”。2023年至今,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24件,审结138件,其中涉非法捕捞类案件80件,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25件,污染环境类案件24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4件。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预防、修复、救济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023年至今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194件,审结5543件,类型涵盖矿、林、农、水、电等资源类,涉及新质生产力类以及海洋保护、相邻环境、污染侵权类等,其中涉水、电、气、热等资源类纠纷2562件,涉土地资源类案件2692件,涉环境污染和相邻环境纠纷115件,涉海洋类案件87件,案件类型涉及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日益增长。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环境、国土、林业、草原、地质矿产、能源、水利等行政管理领域的各类行政案件,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通过对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更好促进依法行政。2023年至今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42件,审结281件。

  全市法院积极稳妥受理和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预防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判决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环境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在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2023年至今共新收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1件,审结24件。

  天津法院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天津法院紧紧围绕《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不断丰富拓展协作方式。天津一中院、北京四中院、河北雄安新区中院签署《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围绕雄安新区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院际间司法实践交流。蓟州法院等京津冀燕山区域九家法院联合签订《燕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加强燕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北京通州、天津北辰、天津红桥、天津武清、河北香河五家法院签订《大运河保护司法协作协议》,积极探索大运河京津冀段流域的生态环境与文化遗存的系统性保护。包括静海法院在内的京津冀比邻区十二家法院围绕水库水源地、跨域河流等不同生态要素分别签订了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

  全市法院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严惩恶意偷排、伪造数据、虚假处理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促进相关行业进行绿色设备、绿色生产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促推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

  坚持生态优先理念,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物种群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宁河区法院推动设立天津生物多样性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退苇还海还滩、河口海湾生态修复,加强候鸟栖息地保护修复。重点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安全防护、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等项目,逐步恢复自然生长作物以及适宜候鸟栖息地。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开展鸟类栖息地生境营造,促进七里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发挥湿地生态修复的示范作用。该基地的启动筹备工作是践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动实践。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天津法院逐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裁判规则体系建设,持续全方位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体系,专门审判体系日益健全。

  全市法院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市高院民一庭在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也成立了新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和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西青、蓟州、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六家法院针对大运河、黄崖关长城、于桥水库、七里海和大黄堡湿地、独流减河、固碳林地等不同生态要素,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环资专业法庭,探索“1+1+1”模式,即一个基层法院由一个环资专业法庭集中管辖全区环境资源案件,并直接对接上级法院环资团队工作指导的模式,实现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合召开环境资源疑难问题研讨培训班,在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的同时,加强环境资源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锻炼。

  市高中院加强对环境资源实体裁判规则和程序规则的研究,近年来连续发布六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强化业务指导。针对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加强调查研究,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研究》,围绕环境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开展研究,实现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双轮驱动。1件海洋公益诉讼案被“两高”作为典型案例发布,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入选全国公益诉讼成果,4件环资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环资案件案例库。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天津法院在某社会组织诉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建立公益信托并认购碳汇方式实现了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是“司法+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的探索尝试,碳汇购买金额达100余万元。该案通过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林业碳汇替代了传统的补植种绿修复方式,更好地补偿了受损生态系统的价值,不仅实现了生态修复目标与“双碳”目标有机结合,而且将碳汇补偿的溢出效应助力区域碳排放的动态平衡。市高院与市农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海洋博物馆等单位签订《关于罚没陆生、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实物移交工作的合作协议》,完善了案件中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后续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天津法院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能动履职,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区域间协作机制,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多元共治格局初步形成。

  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机关共同签署《京津冀公检法环打击治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框架协议》,在保护海河流域环境安全、打击海河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服务和保障海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法院与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委等十八个部门共同印发《天津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天津海事法院与天津三分检签署《关于共建渤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有效提升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水平。市三中院邀请全国律协环资委、市三分检、辖区生态环境局、城环局等举办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座谈会,就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畴、标准尺度等问题进行交流研讨,推动形成一致意见。

  全市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诉源治理,在实质性化解环境资源争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市高院针对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的磋商程序和证据形式瑕疵问题,遂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签署了《生态环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联动机制合作备忘录》,聚焦常态化联络、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依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等方面,确定了13项工作举措,着力促进生态环境行政争议源头预防与实质性化解。宝坻区法院邀请辖区生态环境局、农委等部门召开府院联动环资专题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推进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延伸,共同打通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

  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增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boyu博鱼平台入口、监督权。大力宣传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通过巡回审判、共享法庭宣讲等方式宣传环保知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推动环境司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

  原标题:《全国生态日 天津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附白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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